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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天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秀
訴訟代理人
李榮順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上訴人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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