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36號

再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6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再抗告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6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105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再抗告,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見本院卷第19頁)。再抗告人於本院命其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訴狀查詢表乙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頁),依首開說明,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3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