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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破抗字第2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抗字第28號

抗告人
王有生
抗告人
王有助
抗告人
王建國
抗告人
王振憲
抗告人
王國璋
抗告人
王富信
抗告人
王德勝
抗告人
王德華
抗告人
王麗惠
抗告人
王鐘慶
抗告人
石素娥
抗告人
朱育良
抗告人
江兆燈
抗告人
江志山
抗告人
江明璋
抗告人
江英文
抗告人
江進榮
抗告人
何新發
抗告人
余明政
抗告人
余泰緯
抗告人
余勝雄
抗告人
余雅琳
抗告人
利欣欣
抗告人
吳文義
抗告人
吳志明
抗告人
吳志豪
抗告人
吳盈璋
抗告人
吳英世
抗告人
吳敏蓉
抗告人
吳進文
抗告人
吳煜祥
抗告人
吳資源
抗告人
吳維發
抗告人
吳鴻洲
抗告人
呂金欣
抗告人
呂翊緯
抗告人
宋文宗
抗告人
宋榮坤
抗告人
李允發
抗告人
李吳美玉
抗告人
李佩玲
抗告人
李孟明
抗告人
李春程
抗告人
李香瑤
抗告人
李哲源
抗告人
李訓鐘
抗告人
李梧涔
抗告人
李淑吟
抗告人
李進雄
抗告人
李進輝
抗告人
李瑞燦
抗告人
李榮華
抗告人
李慧蘭
抗告人
李鴻昌
抗告人
沈以文
抗告人
沈呂忠
抗告人
卓宗樹
抗告人
卓貫惠
抗告人
周永南
抗告人
周永迪
抗告人
周建盛
抗告人
周建發
抗告人
周柏暢
抗告人
周銜治
抗告人
周鴻俊
抗告人
林仁祿
抗告人
林尤辰
抗告人
林永吉
抗告人
林永裕
抗告人
林仲芳
抗告人
林志明
抗告人
林志炫
抗告人
林忠輝
抗告人
林怡淑
抗告人
林明郎
抗告人
林長慶
抗告人
林俊星
抗告人
林俊豪
抗告人
林建中
抗告人
林建岳
抗告人
林政崇
抗告人
林晉弘
抗告人
林國勝
抗告人
林清標
抗告人
林淑燕
抗告人
林詔賢
抗告人
林漢楨
抗告人
林福章
抗告人
林鄭勇
抗告人
邱炎樹
抗告人
邱金城
抗告人
侯尚成
抗告人
侯明坤
抗告人
侯素貞
抗告人
施志坤
抗告人
柯明奇
抗告人
洪士偉
抗告人
洪天興
抗告人
洪正成
抗告人
紀允潮
抗告人
紀文脩
抗告人
胡筱梅
抗告人
徐桂枝
抗告人
徐雪芳
抗告人
翁國憲
抗告人
高喬松
抗告人
高懿鈴
抗告人
涂淜馭
抗告人
康文才
抗告人
張心宇
抗告人
張文聖
抗告人
張日光
抗告人
張弘昇
抗告人
張玄榮
抗告人
張如秀
抗告人
張有發
抗告人
張志賓
抗告人
張明慶
抗告人
張金龍
抗告人
張政德
抗告人
張秋智
抗告人
張國漳
抗告人
張崑山
抗告人
張照芳
抗告人
張德利
抗告人
張德盛
抗告人
張錫豐
抗告人
張麗秋
抗告人
曹文豪
抗告人
曹芳誠
抗告人
曹偉修
抗告人
曹國華
抗告人
曹勝興
抗告人
梁國地
抗告人
梁樹添
抗告人
莊水池
抗告人
莊佳寧
抗告人
莊忠修
抗告人
莊英杰
抗告人
莊淑媺
抗告人
莊劍冰
抗告人
莊錦發
抗告人
許文相
抗告人
許永居
抗告人
許春芳
抗告人
許偉聰
抗告人
許敏祈
抗告人
許逢洲
抗告人
許盟如
抗告人
許萬居
抗告人
許榮順
抗告人
許麗卿
抗告人
連通瑞
抗告人
郭崇弘
抗告人
郭綿安
抗告人
陳中文
抗告人
陳文國
抗告人
陳文進
抗告人
陳水能
抗告人
陳世寬
抗告人
陳志宏
抗告人
陳育超
抗告人
陳協強
抗告人
陳忠恕
抗告人
陳忠瑞
抗告人
陳怡秀
抗告人
陳明達
抗告人
陳昇輝
抗告人
陳松岳
抗告人
陳武盈
抗告人
陳泊蒼
抗告人
陳俊男
抗告人
陳玲巧
抗告人
陳美燕
抗告人
陳財榮
抗告人
陳晟勳
抗告人
陳國豐
抗告人
陳敏川
抗告人
陳富明
抗告人
陳智輝
抗告人
陳進興
抗告人
陳嘉助
抗告人
陳嘉彥
抗告人
陳德祐
抗告人
陳慶駿
抗告人
陳澐蓁
抗告人
陳學禹
抗告人
陳錦雲
抗告人
陳隨元
抗告人
陳麗華
抗告人
陳献鵬
抗告人
章維真
抗告人
傅子育
抗告人
傅沂本
抗告人
曾秋鳳
抗告人
曾振家
抗告人
曾淑梅
抗告人
曾朝煌
抗告人
曾進發
抗告人
曾裔淇
抗告人
曾麗花
抗告人
湯福欽
抗告人
馮雅惠
抗告人
黃正憲
抗告人
黃玉衡
抗告人
黃成陽
抗告人
黃明宗
抗告人
黃冠錞
抗告人
黃奕忠
抗告人
黃秋香
抗告人
黃秋碧
抗告人
黃徐金蓮
抗告人
黃振德
抗告人
黃偉純
抗告人
黃添桂
抗告人
黃淑勉
抗告人
黃福星
抗告人
黃銘湖
抗告人
黃增財
抗告人
黃德隆
抗告人
黃燦中
抗告人
楊宇晃
抗告人
楊秀鳳
抗告人
楊勝陽
抗告人
楊開富
抗告人
楊雅文
抗告人
楊錫洲
抗告人
葉彩綢
抗告人
葉進雄
抗告人
詹家哲
抗告人
廖宏榮
抗告人
廖承柱
抗告人
廖家慶
抗告人
廖琇溱
抗告人
廖義格
抗告人
趙駿揚
抗告人
劉文雅
抗告人
劉有
抗告人
劉明雄
抗告人
劉峰期
抗告人
劉素秋
抗告人
劉凱芳
抗告人
劉進雄
抗告人
劉漢彰
抗告人
劉輝岳
抗告人
潘韋霖
抗告人
潘健文
抗告人
蔣文正
抗告人
蔣麗真
抗告人
蔡文旭
抗告人
蔡志明
抗告人
蔡宜璋
抗告人
蔡金珠
抗告人
蔡俊輝
抗告人
蔡登峰
抗告人
蔡聯雄
抗告人
鄭文豪
抗告人
鄭百山
抗告人
鄭嘉麒
抗告人
鄭德文
抗告人
鄭讚城
抗告人
蕭育其
抗告人
蕭國忠
抗告人
蕭瑞隆
抗告人
賴世璋
抗告人
賴良珍
抗告人
賴宜駿
抗告人
賴明松
抗告人
賴芳男
抗告人
賴俊宏
抗告人
戴金麗
抗告人
戴麗珍
抗告人
薛伯智
抗告人
謝孟憲
抗告人
謝宗憲
抗告人
謝昔清
抗告人
謝建國
抗告人
謝惠鳳
抗告人
鍾再進
抗告人
鍾松福
抗告人
鍾進財
抗告人
鍾麗菁
抗告人
簡永崑
抗告人
簡志豪
抗告人
簡素芳
抗告人
簡麗芬
抗告人
魏景星
抗告人
魏硯田
抗告人
羅友彥
抗告人
羅藍隆
抗告人
蘇明助
抗告人
蘇欽松
抗告人
鐘俊銘
抗告人
龔國欽
抗告人
李正義
共同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抗告人等人(抗告人李訓鐘部分,原裁定誤繕為李訓鐘﹝黃秀雲﹞),為相對人之受僱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間爆發財務問題,積欠抗告人薪資與巨額債務,而相對人先後二次與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下稱太子汽車工會)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清償對全體勞工之薪資債務,惟相對人屆期均未清償,足見相對人確有停止支付之情形,則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規定,即推定相對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相對人現有財產及信託財產總值約為新臺幣(下同)7億9,297萬元,惟相對人共積欠抗告人1億6,589萬7,147元,另積欠債權銀行222億餘元,則相對人之財產明顯不能清償其債務。而相對人現有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能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及分配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法律上實益。惟原法院駁回抗告人破產宣告聲請,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破產法第148條規定、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法院即應宣告破產。次按破產制度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之功能,且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係相對於其他普通債權而言,又依破產法第112條規定,亦僅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而已;是納稅義務人受破產之宣告時,所負有之稅捐債務,依破產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之反面解釋,仍屬於破產債權(司法院院解字第3578、4023號解釋參照)。又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稅捐債權受破產財團之清償次序,仍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後;從而債務人之財產,若已足供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即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至於破產債權是否得受清償,即非所問。

三、次按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曾於100年10月間與太子汽車工會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分期償還全體勞工100年8月底前之薪資約1億7,000萬元(含相對人之關係企業員工),並提供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太子汽車工會,但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嗣相對人再與太子汽車工會於100年11月29日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2月30日前償還所積欠薪資,且於出售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之總部大樓所得價金逾90億元時,至多提供5億元以供清償全體員工之資遣費、退休金及墊償工資不足應付薪資之差額,惟相對人屆期仍未依約履行,有協議書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4至15頁),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則據此足證相對人確有停止支付之情形,故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規定,推定相對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經查相對人有43筆房屋,公告現值為975萬5,500元,並有30筆土地,公告現值為1億7,754萬8,049元,合計為1億8,730萬3,549元;另有苗栗縣三義鄉拐子湖段815之24地號土地(下稱三義鄉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等土地及其上建物之不動產(下稱仁武區不動產),依104年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約為6億0,567萬元,以上總計為7億9,297萬3,549元,有財產查詢清單、土地謄本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43至50、54至58頁)。惟查相對人尚積欠抗告人薪資債務達1億6,589萬7,147元,有原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數十件債權憑證影本可證(見原法院卷二全部)。相對人尚積欠104年地價稅22萬0,847元、使用牌照稅23萬8,320元、101年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4億0,701萬5,534元,合計4億0,747萬4,701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105年1月30日新北稅重三字第1053504195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5年2月17日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50098121號函可按(見原法院卷一第101至105頁)。相對人另積欠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債務共計69億9,936萬元,有融資銀行名單、資金償付名單及金額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25至29頁)。則據此足證相對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

五、次查相對人與第三人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投資公司)、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美公司)於97年1月25日訂立系爭信託契約,以相對人為系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及受益人,將系爭信託契約附件三所示當時相對人所有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土地及廠房等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並將系爭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設定權利質權予系爭信託契約附件一之融資銀行共36筆債務,以擔保太子汽車集團積欠之債權共222億2,865萬元,有系爭信託契約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21至40頁)。經查:

㈠系爭信託契約第10條第2項約定:「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當然終止……⒉委託人(即相對人、太子投資公司、永美公司)或受託人(即合眾公司)有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清算或撤銷設立登記之情事。」,第5項約定:「信託關係因終止或解除而消滅時,除已依第7條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及本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即合眾公司)應結算信託財產,並於扣除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各項稅捐、費用、負擔之債務、所受之損害及信託報酬後,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經甲方(即相對人、太子投資公司、永美公司)承認後,將信託財產以現狀返還……。信託關係消滅時,在乙方辦理信託財產結算與返還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第8條第2項第2款約定:「乙方應依約製作下列信託財產報告,並隨時供甲方查閱或乙方應定期送甲方備查:⒈信託時之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⒉結算時之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有系爭信託契約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2頁反面、第23頁)。

㈡再查第三人永美公司已自105年11月12日起停業,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29頁)。則依上開約定,永美公司既已停業,系爭信託契約即屬當然終止,相對人自得請求合眾公司提出結算時之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經相對人承認後,返還信託財產。惟查上開結算後之信託財產價額若干、是否業經拍賣抵償債務、是否僅餘系爭三義鄉土地及系爭仁武區不動產未經變價、其市價為若干,攸關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若干,尚屬不明,無從認為不能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㈢至於相對人辯稱:勞動部已通知信託財產受託人合眾公司,從信託財產中撥付1億2,000萬元至勞動部勞工權益基金專戶,以清償積欠太子汽車工會會員(含抗告人)之部分薪資,且太子汽車工會同意不再向信託財產或相對人之融資銀行團為其他任何之主張或請求云云,固有太子汽車工會、中華民國離職勞工團結協會書立之切結書、勞動部105年7月6日書函影本可憑(見原法院卷三第60至63頁)。惟查相對人並未釋明合眾公司確實如數匯款至勞動部勞工權益基金專戶,且破產事件與公益性有關,法院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後所為准予破產宣告之裁定,係為總破產債權人之一般利益,並非專為聲請債權人個人之利益。故相對人辯稱本件無宣告破產實益云云,並不足採。

六、又查相對人有如附表一所示車輛,有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50至53頁),是否已達折舊年限、變價後是否仍有殘值,攸關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若干,尚屬不明。另依系爭信託契約附件即融資銀行名單、資金償付名單及金額所示(見原法院卷一第25至29頁),相對人尚未清償之債務為69億9,936萬元如附表二所示,惟相對人於原法院陳報積欠債務僅為36億721萬8,917元,有民事陳述意見狀可按(見原法院卷三第56至57頁),則相對人究竟尚負有債務若干,攸關破產債權之計算,仍屬不明。此外本件破產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為若干,亦屬不明。從而原法院未查明相對人之財產狀況如何、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從構成破產財團,遽認本件無破產之實益及必要,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又原法院調查後,如認不應宣告破產,則應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固不待言;惟如認應宣告破產,因所應進行之程序應由原法院為之,非本院所得代為,爰廢棄原裁定,由原法院另為妥當之處理。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車廠   │出廠年份│  登記縣市  │車牌號碼  │編號│ 車廠   │出廠年份│  登記縣市  │車牌號碼  │
├──┼────┼────┼──────┼─────┼──┼────┼────┼──────┼─────┤
│ ⒈ │ 五十鈴 │ 1998   │  新北市    │3A5-4461  │ ⒛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5456-DE  │
├──┼────┼────┼──────┼─────┼──┼────┼────┼──────┼─────┤
│ ⒉ │ 鈴木   │ 2001   │  新北市    │41722-GH  │ 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5452-DE  │
├──┼────┼────┼──────┼─────┼──┼────┼────┼──────┼─────┤
│ ⒊ │ SUSUKI │ 2002   │  新北市    │38488-HE  │ 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5451-DE  │
├──┼────┼────┼──────┼─────┼──┼────┼────┼──────┼─────┤
│ ⒋ │ 鈴木   │ 2000   │  新北市    │38A-6496  │ 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4287-QG  │
├──┼────┼────┼──────┼─────┼──┼────┼────┼──────┼─────┤
│ ⒌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0998-XC  │ 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1987-MN  │
├──┼────┼────┼──────┼─────┼──┼────┼────┼──────┼─────┤
│ ⒍ │ 鈴木   │ 2002   │  新北市    │36U-0166  │  │ 鈴木   │ 2000   │  新北市    │42G-7821  │
├──┼────┼────┼──────┼─────┼──┼────┼────┼──────┼─────┤
│ ⒎ │ 裕隆   │ 1986   │  新北市    │4FO-5882  │  │ 五十鈴 │ 2000   │  新北市    │42G-3090  │
├──┼────┼────┼──────┼─────┼──┼────┼────┼──────┼─────┤
│ ⒏ │ 五十鈴 │ 1997   │  新北市    │4K4-9455  │  │ 五十鈴 │ 2000   │  新北市    │48T-9783  │
├──┼────┼────┼──────┼─────┼──┼────┼────┼──────┼─────┤
│ ⒐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7471-KE  │  │ 五十鈴 │ 2000   │  新北市    │42G-3083  │
├──┼────┼────┼──────┼─────┼──┼────┼────┼──────┼─────┤
│ ⒑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7470-KE  │  │ 鈴木   │ 2002   │  新北市    │36D-1048  │
├──┼────┼────┼──────┼─────┼──┼────┼────┼──────┼─────┤
│ ⒒ │ 五十鈴 │ 2006   │  新北市    │4989S-MS  │  │ 鈴木   │ 2002   │  新北市    │36D-1028  │
├──┼────┼────┼──────┼─────┼──┼────┼────┼──────┼─────┤
│ ⒓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8315-ED  │ 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3480-DC  │
├──┼────┼────┼──────┼─────┼──┼────┼────┼──────┼─────┤
│ ⒔ │ 五十鈴 │ 2006   │  新北市    │44317-QD  │  │ SUSUKI │ 2003   │  新北市    │38977-GW  │
├──┼────┼────┼──────┼─────┼──┼────┼────┼──────┼─────┤
│ ⒕ │ 鈴木   │ 2005   │  新北市    │31860-VT  │ 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4038-QJ  │
├──┼────┼────┼──────┼─────┼──┼────┼────┼──────┼─────┤
│ ⒖ │ 鈴木   │ 2001   │  新北市    │38T-8750  │  │ 鈴木   │ 2004   │  新北市    │30461-UM  │
├──┼────┼────┼──────┼─────┼──┼────┼────┼──────┼─────┤
│ ⒗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2403-DE  │  │ 鈴木   │ 2004   │  新北市    │38436-UN  │
├──┼────┼────┼──────┼─────┼──┼────┼────┼──────┼─────┤
│ ⒘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2401-DE  │  │ 鈴木   │ 2004   │  新北市    │31006-XJ  │
├──┼────┼────┼──────┼─────┼──┼────┼────┼──────┼─────┤
│ ⒙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9833-DC  │  │ 鈴木   │ 2004   │  新北市    │32485-DP  │
├──┼────┼────┼──────┼─────┼──┴────┴────┴──────┴─────┘
│ ⒚ │ 鈴木   │ 2003   │  新北市    │31478-DE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銀行及分行  │金額(新台幣萬元)│編號│債權銀行及分行  │金額(新台幣萬元)│
├──┼────────┼─────────┼──┼────────┼─────────┤
│ ⒈ │力華票券        │ 11,000           │ ⒕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9,450            │
├──┼────────┼─────────┼──┼────────┼─────────┤
│ ⒉ │上海銀行營業部  │ 28,579           │ ⒖ │國際票券        │ 28,500           │
├──┼────────┼─────────┼──┼────────┼─────────┤
│ ⒊ │大眾銀行        │ 23,560           │ ⒗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63,845           │
├──┼────────┼─────────┼──┼────────┼─────────┤
│ ⒋ │中國信託銀行    │ 59,474           │ ⒘ │華南票券        │ 12,980           │
├──┼────────┼─────────┼──┼────────┼─────────┤
│ ⒌ │中聯信託        │ 2,452            │ ⒙ │華南銀行忠孝分行│ 48,403           │
├──┼────────┼─────────┼──┼────────┼─────────┤
│ ⒍ │元大銀行中山分行│ 23,909           │ ⒚ │新光人壽        │ 105,000          │
├──┼────────┼─────────┼──┼────────┼─────────┤
│ ⒎ │日盛銀行敦化分行│ 3,000            │ ⒛ │新光銀行敦南分行│ 3,025            │
├──┼────────┼─────────┼──┼────────┼─────────┤
│ ⒏ │台企銀仁愛分行  │ 30,207           │  │萬泰銀行營業部  │ 156,900          │
├──┼────────┼─────────┼──┼────────┼─────────┤
│ ⒐ │台灣銀行大安分行│ 10,000           │  │彰化銀行福和分行│ 15,623           │
├──┼────────┼─────────┼──┼────────┼─────────┤
│ ⒑ │兆豐銀行蘭雅分行│ 14,327           │  │聯邦銀行南京分行│ 3,470            │
├──┼────────┼─────────┼──┼────────┼─────────┤
│ ⒒ │合作金庫中山分行│ 7,000            │  │寶華銀行台北分行│ 17,000           │
├──┼────────┼─────────┼──┼────────┼─────────┤
│ ⒓ │安泰銀行中崙分行│ 2,760            │總計│                │69億9,936萬元     │
├──┼────────┼─────────┼──┴────────┴─────────┘
│ ⒔ │板信銀行營業部  │ 19,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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