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5年5月9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於105年6月24日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嗣聲請人於105年7月1日收受系爭裁定後,於同年月11日提出民事抗告併聲請再審狀(下稱系爭書狀)記載:「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105選3、選4、選6、聲再56、選再1號,蔡英文總統當選無效事件之裁定,依法正式呈狀抗告併聲請再審,並敘述抗告併聲請再審之相關聲明、事實、理由」等語(關於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選字第3、4、6號、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判所表明不服之意旨,由本院另行處理),有系爭書狀、系爭裁定、本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3頁、第7頁正、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裁定案卷查閱無訛(見系爭裁定影卷〈置於卷外〉第1至5頁);觀諸系爭書狀意旨,聲請人已就系爭裁定表明不服及提起抗告之意。另裁定得否抗告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定正本上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255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系爭裁定核屬得抗告之事件,不因書記官於裁定教示文字誤載為不得抗告(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而有不同,且系爭裁定正本「不得抗告」之記載,亦經本院書記官於105年7月11日以處分書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準此,聲請人既於105年7月11日提出系爭書狀就系爭裁定表明不服及提起抗告之意(參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見本院卷第8頁),則系爭裁定尚未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