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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聲請人
楊美慧
聲請人
郭進源
聲請人
王思銘
聲請人
陳詩婉
聲請人
黃富
相對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于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楹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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