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請求救助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