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聲請人
- 謝諒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所提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7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6月22日105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713號),惟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訴訟救助書狀中簽名或蓋章之欠缺,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參照),則聲請人所提抗告並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