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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競文范明達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8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聲請人
謝諒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所提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7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6月22日105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713號),惟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訴訟救助書狀中簽名或蓋章之欠缺,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參照),則聲請人所提抗告並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漢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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