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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

選舉無效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楊天錫
再審被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義周
再審被告
蔡英文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於同年月24日領取上開補正裁定,於同年月26日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年4月27日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寄存送達文書領取簽收簿、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6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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