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楊天錫
- 再審被告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周
- 再審被告
- 蔡英文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於同年月24日領取上開補正裁定,於同年月26日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年4月27日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寄存送達文書領取簽收簿、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6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