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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4號

選舉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04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該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未繳費為由,以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第2 號裁定)駁回後,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對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尚未確定,且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事件法院所為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其對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因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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