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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請求無權佔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被上訴人
陳瑞金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乙太精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被上訴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權佔有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廢棄㈡部分,上訴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㈡部分,上訴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O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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