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嚴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英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瑞金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乙太精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興
- 被上訴人
-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微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權佔有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廢棄㈡部分,上訴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㈡部分,上訴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O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