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張金榜(兼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正鵬(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正欣(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文宜(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張金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昀成律師
呂明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