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胡焱榮(SOOFEEN SAE-JAEW)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耀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御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嗣減縮上訴聲明,僅就所受敗訴判決其中100萬元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僅100萬元,既不逾150萬元,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