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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軍佐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瑛鎂即吳謝紅茶(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岱霖(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榮(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昀真(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遂龍(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群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怡珍(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樹生(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博文(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妏雅(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如慧(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博軒(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裕芳(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瑞美(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妗婷(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佐宇(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劉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東生(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秋蘭(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秋燕(吳金灼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燕珍(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吳媛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邱郁婷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錦達(楊圳川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吳享河
複代理人
吳雪子
複代理人
林菊瑛(吳錦澄之承當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信雄
複代理人
吳哲民
複代理人
徐東慶(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徐東興(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徐東榮(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怡君(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偉欽(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吳宗堯(吳榮椿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宗周(吳煌鑾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宗舜
複代理人
吳昭明
複代理人
吳宜勤
複代理人
吳王承
複代理人
吳基六
複代理人
呂南強
複代理人
吳明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樺
複代理人
廖素琴
複代理人
吳泰德(吳明燉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家禎(吳明燉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周雲卿即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
複代理人
吳沐霖
複代理人
楊碧垂
複代理人
吳享澤
複代理人
吳國瑞
複代理人
吳金德
複代理人
吳國釧
複代理人
林河基
複代理人
黃林清蘭
複代理人
林瑛
複代理人
林瑞美
複代理人
朱慶佳
複代理人
朱慶芳
複代理人
林壯昶
複代理人
林壯栢
複代理人
林壯栱
複代理人
陳朝勝
複代理人
陳端儀
複代理人
陳端慧
複代理人
陳玲珠
複代理人
鄭功華
複代理人
鄭素霞
複代理人
高秀英
複代理人
吳明憲
複代理人
吳明樹
複代理人
葉楊紫英
複代理人
賴君江
複代理人
吳文玲
複代理人
賴麗嬌
複代理人
陳吳蕙秀
複代理人
曾碧玉
被上訴人
林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蕭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楊錦達為視同上訴人楊圳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已有明文。

二、查視同上訴人楊圳川於民國105年12月4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楊蕭鳳、楊錦龍、楊錦達、楊麗雪、楊寧、楊麗玉,茲因全體繼承人就楊圳川之遺產協議分割後,本件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8640分之80)之土地分歸楊錦達分割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在案,有楊圳川之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15、127、139、151、167至17 3頁),復經被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送達楊錦達,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103頁背面、第151-1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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