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桑梓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 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悠美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倩 律師
陳紹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關於
分別判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仟萬元、壹仟柒佰柒拾伍萬柒仟
壹佰陸拾壹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部分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第三項、第四
項關於分別判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仟萬元、壹仟柒佰柒拾伍
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部分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