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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周祖民許炎灶黃欣怡

  • 上訴人
    蔡詹水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羅仕銘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廖庭璉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榮蔚 蔡榮聰 被上訴人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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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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