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周祖民、許炎灶、黃欣怡
- 上訴人蔡詹水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羅仕銘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廖庭璉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榮蔚 蔡榮聰 被上訴人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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