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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
    連玉鈴

  • 上訴人
    楊鴻裕
  • 被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上 訴 人 楊鴻裕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峻德 被 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玉鈴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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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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