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連玉鈴
- 上訴人楊鴻裕
- 被上訴人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上 訴 人 楊鴻裕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峻德 被 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玉鈴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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