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澤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成功律師
- 參加人
-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仁宇
- 訴訟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凱吉律師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