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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民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輝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參加人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旭輝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送達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後,其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月2日由王惠民變更為何旭輝,有送達證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因被上訴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何旭輝為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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