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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陳容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5號

上訴人
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存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上訴人
科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陸進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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