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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黃雯惠邱靜琪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柯銘裕

  • 上訴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秉泓
  • 被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 訴 人 黃秉泓 被 上訴 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民事答辯暨爭點整理狀」之附表3「差額金額明細表」所載兩造間訂單之價格及數量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上訴人,若被被上訴人有爭執,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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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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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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