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邱靜琪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上訴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訴人
黃秉泓
被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民事答辯暨爭點整理狀」之附表3「差額金額明細表」所載兩造間訂單之價格及數量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上訴人,若被被上訴人有爭執,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