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泓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 上訴人
- 黃秉泓
- 被上訴人
-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銘裕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民事答辯暨爭點整理狀」之附表3「差額金額明細表」所載兩造間訂單之價格及數量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上訴人,若被被上訴人有爭執,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