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 上訴人
-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翼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5號、88年度台抗字第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95萬8,000元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應由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