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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上訴人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翼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5號、88年度台抗字第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95萬8,000元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應由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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