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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 當事人
    林淑娟陳朝富陳黃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2號上 訴 人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朝富 陳見煌 陳國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清凱律師 陳仁豪 被 上訴 人 陳黃說 陸文田 陸文賢 陸秋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秀虹 戴明珠 陳祖豪 陳怡芳 陳俊良 陳麗雲 陳玲黛 陳月葉 林山河 林暄屏 蘇莉媚 陳國永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被 上 訴人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 被   告 偕達德 林小蓓 旌源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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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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