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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黃雯惠石有為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 上訴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尤美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64號上 訴 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上訴人 尤美華 黃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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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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