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郭淑珍
- 當事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尤美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64號上 訴 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上訴人 尤美華 黃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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