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黃素芳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進春與被上訴人吳美燕、張蘭玉、陸若男、江明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卷)卷宗,並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影本。
理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木貴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被告之一。黃木貴於原審判決送達後死亡,聲請人為明瞭本件訴訟審理程序及聲明承受訴訟,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黃木貴除戶戶籍謄本、原審法院105年8月17日北院隆家合105年度司繼字第1344號函、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41至43、58至59頁),堪信為真。且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4號事件當事人於105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均表示同意聲請人閱覽卷證,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