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陶亞琴、黃書苑、廖慧如
- 當事人喻楢樵、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59號上 訴 人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上訴人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婕語律師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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