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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7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吳素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77號

上訴人
昶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英
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
上訴人
廖昭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棠律師
被上訴人
陳添發

      林榮發  原住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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