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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上訴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
上訴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
訴訟代理人
許毓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上訴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上訴人
呂秋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複代理人
吳哲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複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星誼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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