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献青
- 訴訟代理人
- 張得健
- 上訴人
-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霖
- 訴訟代理人
- 許毓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虹均律師
- 被上訴人
-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樂
- 被上訴人
- 呂秋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孟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哲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晴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蕙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星誼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