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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逸蓉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人
正豐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13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事 實 及 理 由 欄 │  原  判  決  記  載    │  應  更  正  記  載    │
│號│                  │                        │                        │
├─┼─────────┼────────────┼────────────┤
│一│判決書第1頁主文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  │第3、4行          │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零參│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
│  │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
│  │                  │壹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萬壹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
│  │                  │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    │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  │
├─┼─────────┼────────────┼────────────┤
│二│判決書第14頁第25行│「82,284元」            │「81,744元」            │
├─┼─────────┼────────────┼────────────┤
│三│判決書第14頁第26行│「82,284元」            │「81,744元」            │
├─┼─────────┼────────────┼────────────┤
│四│判決書第29頁最後1 │「82,284元」            │「81,744元」            │
│  │行                │                        │                        │
├─┼─────────┼────────────┼────────────┤
│五│判決書第30頁第1、2│「共計271,875元,及依不 │「共計271,335元,及依不 │
│  │、3行             │當得利請求283,628元,以 │當得利請求283,628元,以 │
│  │                  │上總計555,503元,及其中 │上總計554,963元,及其中 │
│  │                  │271,875元」             │271,335元」             │
├─┼─────────┼────────────┼────────────┤
│六│判決書第30頁第15行│「555,503元」           │「554,963元」           │
├─┼─────────┼────────────┼────────────┤
│七│判決書第31頁附表一│「82,284元」            │「81,744元」            │
│  │編號一之「本院認定│                        │                        │
│  │金額」欄第1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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