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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聲請人
山田靖宏(即YAMADA YASUHIRO)
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吳勁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萬9,984元(24x309166=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1,687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繳納15萬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顯溢繳3萬8,313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