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為之,為同法第393條第1項所明定,該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63條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假 執行,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者,法院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如訴訟因判決、和解或其他事由而終結後,當事人更不得為假執行之聲請。 二、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1日宣示判決 ,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之106年10月25日始依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