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23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順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追 加 被告 張黃寶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世霖、張萬富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
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之訴裁定
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同條項第5款所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者,固無須得他造之同意。惟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苟於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該追加之訴與原訴係對不同之當事人請求,其原因事實已非相同,且損及追加被告之審級利益,亦有害其程序權之保障,二者基礎事實自難認為同一。又所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原告即因此不能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者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張世霖、張萬富(下合稱被上訴人,分稱其姓名)應將如附表1所示編號1至34土地及附表2所示編號1至10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權狀)返還。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另行追加張黃寶玉為被告,主張張萬富已將其彰化銀行○○分行之保管箱名義人改為張黃寶玉,張黃寶玉即與被上訴人共同無權占有系爭權狀,應負返還系爭權狀之責云云,有民事追加被告暨上訴理由㈢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惟被上訴人不同意其為訴之追加,有民事答辯㈢狀可按(見本院卷第183頁)。
三、經查上訴人追加之訴與原訴係對不同之當事人請求,二者之訴訟標的亦非必須合一確定,且被上訴人占有系爭權狀與追加被告係各本於自己本身之權能,其原因事實並非相同,因追加被告於第一審未曾應訴,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張黃寶玉為被告,即損及追加被告之審級利益,亦有害其程序權之保障,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上訴人提起上開追加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復已陳稱:被上訴人已表明被上訴人張萬富係借用張黃寶玉之名義,保管箱之鑰匙仍由被上訴人張萬富占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29頁),則張黃寶玉是否輔助占有而為原本訴訟既判力所及,則屬另一問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土地部分) ┌──┬───────────────┬───────────┐ │編號│ 地 號 │ 權狀字號 │ ├──┼───────────────┼───────────┤ │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9號│ ├──┼───────────────┼───────────┤ │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8號│ ├──┼───────────────┼───────────┤ │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55號│ ├──┼───────────────┼───────────┤ │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51號│ ├──┼───────────────┼───────────┤ │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50號│ ├──┼───────────────┼───────────┤ │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49號│ ├──┼───────────────┼───────────┤ │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48號│ ├──┼───────────────┼───────────┤ │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47號│ ├──┼───────────────┼───────────┤ │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445號│ ├──┼───────────────┼───────────┤ │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4淡地資字第010602號│ ├──┼───────────────┼───────────┤ │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4淡地資字第010604號│ ├──┼───────────────┼───────────┤ │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7號│ ├──┼───────────────┼───────────┤ │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4淡地資字第010608號│ ├──┼───────────────┼───────────┤ │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549號│ ├──┼───────────────┼───────────┤ │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70號│ ├──┼───────────────┼───────────┤ │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7號│ ├──┼───────────────┼───────────┤ │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3號│ ├──┼───────────────┼───────────┤ │ 1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2號│ ├──┼───────────────┼───────────┤ │ 1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1號│ ├──┼───────────────┼───────────┤ │ 2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60號│ ├──┼───────────────┼───────────┤ │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9號│ ├──┼───────────────┼───────────┤ │ 2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8號│ ├──┼───────────────┼───────────┤ │ 2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6號│ ├──┼───────────────┼───────────┤ │ 2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4號│ ├──┼───────────────┼───────────┤ │ 2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3號│ ├──┼───────────────┼───────────┤ │ 2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93淡地資字第039352號│ ├──┼───────────────┼───────────┤ │ 2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13號│ ├──┼───────────────┼───────────┤ │ 2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12號│ ├──┼───────────────┼───────────┤ │ 2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11號│ ├──┼───────────────┼───────────┤ │ 3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10號│ ├──┼───────────────┼───────────┤ │ 3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09號│ ├──┼───────────────┼───────────┤ │ 3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08號│ ├──┼───────────────┼───────────┤ │ 3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07號│ ├──┼───────────────┼───────────┤ │ 3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 084淡地登字第008206號│ └──┴───────────────┴───────────┘ 附表2:(建物部分) ┌──┬───────────────┬───────────┐ │編號│ 建 號 │ 權狀字號 │ ├──┼───────────────┼───────────┤ │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93淡建資字第014911號 │ ├──┼───────────────┼───────────┤ │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93淡建資字第014910號 │ ├──┼───────────────┼───────────┤ │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93淡建資字第014909號 │ ├──┼───────────────┼───────────┤ │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64淡地字第002001號 │ ├──┼───────────────┼───────────┤ │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64淡地字第002000號 │ ├──┼───────────────┼───────────┤ │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78淡地字第001542號 │ ├──┼───────────────┼───────────┤ │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78淡地字第001541號 │ ├──┼───────────────┼───────────┤ │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78淡地字第001540號 │ ├──┼───────────────┼───────────┤ │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64淡地字第001999號 │ ├──┼───────────────┼───────────┤ │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064淡地字第00199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