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46號
- 上訴人
- 鄞芳薰
- 訴訟代理人
- 李成功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沛呈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超過」之記載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更正為「確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九四五號支付命令之債權就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止之利息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