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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絮雲黃明發許碧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50號

上訴人
李雅利
上訴人
王彥鈞
上訴人
王鵬凱
上訴人
王李碧霞
上訴人
王海燕
上訴人
王運
上訴人
王海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裕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被上訴人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被上訴人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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