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51號
- 上訴人
- 黃憶晴(即林朝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嘉筠(即林朝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嘉鋒(即林朝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嘉樹(即林朝陽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文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鐸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上訴人能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58條、第61條、第8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民法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9萬9,600元本息,係以被上訴人對於訴外人洺督工程有限公司之債務不履行債權,是否業因被上訴人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另案訴訟)行使抵銷權而消滅及抵銷金額若干為據,而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已於110年2月25日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裁定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本院卷六第231、235至237頁),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