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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77號

上訴人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妃
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上訴人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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