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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
    彭文清

  • 上訴人
    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00號上 訴 人 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239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久大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及公司蓋章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狀僅由法定代理人彭文清具名提出,未於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公司名稱,且未蓋公司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上訴要件即有欠缺。惟此類訴訟要件之欠缺,非不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合於要件之上訴狀,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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