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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00號

上訴人
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239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及公司蓋章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狀僅由法定代理人彭文清具名提出,未於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公司名稱,且未蓋公司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上訴要件即有欠缺。惟此類訴訟要件之欠缺,非不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合於要件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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