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 被上訴人
-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豊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月25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4,416元,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06 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9 月12日送達至上訴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20樓F 室所在地,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 頁)。上訴人雖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2 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