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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

履行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雯惠邱靜琪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

被上訴人
Aqua Solutions Corporation(日本商)
法定代理人
清水 真(Makoto Shimizu)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EAL POINT MANAGEMENT CO.,LTD(英屬維京群島商)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0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672,000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4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26720計算,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保證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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