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達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所主張員工薪資損害之各員工工作內容,及各項支出之具體內容、必要性、上訴人有無受領給付等事項為說明及舉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