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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吳麗惠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57號

上訴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達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上訴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所主張員工薪資損害之各員工工作內容,及各項支出之具體內容、必要性、上訴人有無受領給付等事項為說明及舉證,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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