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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8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86號

上訴人
鴻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柏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上訴人
羽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愷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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