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54號上 訴 人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虞鎮隆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同年9 月1 日向原審起訴並為訴之變更,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於104 年6 月25日召開104 年第1 次廠戶大會之議案一「廠戶大會組織章程修正案」決議內容(下稱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應予撤銷;㈡確認上訴人於102 年4 月24日召開102 年度第1 次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之議決內容一無效(見原審調字卷第2 頁、訴字卷第36頁)。嗣原審於105 年11月6 日判決撤銷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於105 年12月6 日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25頁)。核其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審判決撤銷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屬於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首揭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院卷第26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