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麗芬、黃欣怡、許炎灶
- 當事人劉憲奇、馮淑芬、黃玉珍、李美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3號上 訴 人 劉憲奇 丁先慧 林麗娟 李作仁 何太平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張月 上 訴 人 馮淑芬 梁虹禧 張恒嘉 劉亮鴻 林世媛 陳美銀 許淑纓 劉純純 何輝益 何鄭換 周以澤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上 訴 人 黃玉珍 徐富基 劉王守 詹阿蔭 何平良 何黃明婉 金觀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佩珊 上 訴 人 李美促 郭怡良 潘得勝 何建興 何建和 何建銘 張固 林吳茱萸 張日銘 江麗珠 孫雅玫 何安捷 何立宇 何連枝 何信記 何冠儀 何冠儒 李直澄 何建儒 陳明秀 陳咨亦 張麗燕 陳莊梅櫻 洪浩為 許博仲 曾欒芳 洪文殼 黃靖宇 饒秀竹 何東城 何棟 許琮馨 李中南 何文貴 許端容 陳長助 吳文安 郭倉穀 張美珍 陳慧萍 何金龍 何清雨 何錦煙 何錦煌 何錦童 何清香 何清芬 何秀美 韓晋鈺 何文隆 蔡蕙竹 何建群 鍾美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蒼柏 上 訴 人 何清秀 羅美嬌 陳秀悅 陳世凱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 訴 人 章蕙梅 翁林麗瑛 簡輔賢 陳慶添 闕美珍 陳淑芬 陳紅珠 林蓉蓉 劉鳳英 徐見平 施雷震 梁淑英 黃雪書 倪玉雲 魏何淑英 王趙熙芳 王胤祖 羅香澤 黃明祥 吳淑慎 吳淑容 施玉鳳 何周純梓 繆瀅伊 黃滄福 林雲娥 沈素秋 何清標 何璧芳 蔡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上 訴 人 楊永妙 陳秋蓮 徐偉峰 陳羿澐 李文鴻 林彥仲 韓婷婷 翁美瑤 吳德里 劉譽輝 蔡淑琼 何李素枝(即何水卿之承受訴訟人) 何育騏(即何水卿之承受訴訟人) 何伊龍(即何水卿之承受訴訟人) 何秋燕(即何水卿之承受訴訟人) 何秋錦(即何水卿之承受訴訟人) 金廣娟 羅國英(即羅方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羅裕民(即羅方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羅珍珍(即羅方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羅玲玲(即羅方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羅秀芳(即羅方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冬青 上 訴 人 黃德峰 黃桂明 黃慶菖 張郁菁 周淑芳 何森村 上一四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 訴 人 洪英 胡詔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英汁 上 訴 人 顏妃琇 歐秀貞 陳奕堅 陳月桂 鄭凱莉 何子民 朱茜 被 上訴人 蔡欽仁 蔡怡忠 蔡崇智 蔡銘信 蔡長和 蔡淑芬 蔡淑敏 陳蔡淑清 蔡淑卿 陳玉菁 温丁木 陳温陶 陳碧霞 陳美珠 上 十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慶昌 陳温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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