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 當事人凱臨實業有限公司、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4號上 訴 人 凱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玲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 訴 人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万丁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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