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85號

上訴人
書香怡園商行
法定代理人
歐陽阮阿嬌
被上訴人
林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