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書香怡園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阮阿嬌
- 被上訴人
- 林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