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陳隨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之平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5號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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