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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陳隨珍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上訴人
欣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之平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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