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周祖民、許炎灶、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郭立人、呂亞娟
- 上訴人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1號上 訴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參 加 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Michael Shafer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亞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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