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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周祖民許炎灶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參 加 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Michael Shafer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亞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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