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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周祖民許炎灶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呂亞娟

  • 上訴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1號上 訴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參 加 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Michael Shafer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亞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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