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 上 訴 人
-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立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緯宸
- 參 加 人
-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ephen Michael Shafer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 代理人
- 吳允翔律師
- 被 上訴人
-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亞娟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