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林美玲、任振綱
- 上訴人楷登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19號上 訴 人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 上訴 人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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