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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上訴人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上訴人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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