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上訴人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判決命其給付貨款,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訴,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0,713元(見本院卷三第53頁背面)。經核上訴人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上訴人提起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0,713元,應徵裁判費3萬1,34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